A.1.3 桩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预制混凝土桩、钢管桩、成孔混凝土灌注桩、微型桩、砂石灌注桩、圆木桩、截桩头,共七节。

二、一般说明

1.不同土壤类别、机械类别和性能均包括在定额内。

2.本定额打(压)预制桩未包括接桩,打(压)桩的接桩按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3.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

4.打(压)试验桩套相应打(压)桩子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2.00

5.单位工程打(压)桩、灌注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费、机具费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

项目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200m3
砂、砂石桩 40m3
钻孔、旋挖成孔灌注桩 150m3
沉管、冲孔灌注桩 100m3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 1000m

6.打桩工程以平地(坡度≤15°)打桩为准,坡度>15°打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5。如在坑内(基坑深度>1.5m,基坑面积≤500m2)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1m)桩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1

7.本章打桩工程均按打直桩考虑,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25;斜率大于16时,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43

8.船上打桩项目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9.型钢综合包括桩帽、送桩器、桩帽盖、钢管、钢模、金属设备及料斗等。

10.灌注桩检测管制作安装主要适用于灌注桩的超声波检测。

三、经审定的施工方案,单位工程内出现送桩和打桩的应分别计算。送桩工程量按送桩长度计算(即打桩机架底至桩顶面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套用相应打(压)桩子目,并按照下述规定调整消耗量。

1.预制混凝土桩送桩,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20

2.钢管桩送桩,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50

3.预制混凝土桩和钢管桩送桩时,不计算预制混凝土桩和钢管桩的材料费用。

四、有计算送桩的打(压)预制混凝土桩项目,子目桩消耗量103.8m改为101m

五、预制混凝土方桩接桩定额钢材用量与设计不同时,按实调整,其他不变。

六、预制混凝土方桩和预制混凝土管桩,定额按购入成品构件考虑。

七、定额钢管桩按成品考虑,不含防腐处理费用,如发生时可根据实际要求按实计算。

八、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桩、素砼桩(CFG)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

九、沉管混凝土灌注桩

1.在原位打扩大桩时,人工费乘以系数0.85,机具费乘以系数0.50

2.沉管混凝土灌注桩至地面部分(包括地下室)采用砂石代替混凝土时,其材料按实计算。

3.如在支架上打桩,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1.25

4.活页桩尖铁件摊销每立方米混凝土1.5kg

十、灌注桩检测管采用无缝钢管制成,为加工后的成品质量,当设计未能提供质量时,可参考下面的质量表进行计算。

外径(mm) 壁厚(mm) 每米重量(kg/m) 外径(mm) 壁厚(mm) 每米重量(kg/m)
50 2.5 2.93 54 2.5 3.18
3.0 3.48 3.0 3.77
3.5 4.01 3.5 4.36
4.0 4.54 4.0 4.93
4.5 5.05 4.5 5.49
5.0 5.55 5.0 6.04
57 3.0 4.00 60 3.0 4.22
3.5 4.62 3.5 4.88
4.0 5.23 4.0 5.52
4.5 5.83 4.5 6.16
5.0 6.41 5.0 6.78
5.5 6.99 5.5 7.39

十一、灌注桩检测管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检测管封头、接长、套管、安装、固定、临时支撑保护等的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应再另行计算。

十二、桩钢护筒的工程量按护筒的设计质量计算。设计质量为加工后的成品质量,包括加劲肋及连接件质量等全部钢材质量。当设计未能提供质量时,可参考下面的质量表进行计算,桩径不同时可按内插法计算。

桩径(cm) 80 100 120 150 200 250 300
每米护筒质量(kg/m) 138.79 170.20 238.20 289.30 499.10 612.60 907.50

十三、钻(冲)孔桩、旋挖桩等定额子目未包括成孔前用于定位及防塌孔的2m钢护筒埋设及拆除,如设计明确钢护筒高度时,套用“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当遇到不利地质条件(如:流砂、溶洞等)需要埋设钢护筒并无法拆除时,适用“钢护筒埋设不拆除”子目。

十四、旋挖成孔桩定额按湿作业成孔考虑,如采用干作业成孔工艺时,则扣除相应定额项目中粘土、水、泥浆泵含量,其他不变。

十五、钻孔桩、冲孔桩、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较硬岩、坚硬岩作入岩计算,较软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0(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件 修改)

十六、泥浆运输子目适用于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成孔灌注桩、微型桩等项目,按即挖即运考虑,没有及时运走,经过泥浆分离或晾晒的按一般土方运输计算。本章子目未考虑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可根据设计或施工方案套用“砌筑工程”和“拆除工程”的相应子目在措施费中计列,竣工结算时应按实结算。

十七、微型桩的钢管、声测管埋设如遇材质、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余不变。

十八、圆木桩未包括防腐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十九、灌注桩后注浆的注浆管埋设按微型桩钢管埋设子目,按桩底注浆考虑,如设计采用侧向注浆,则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20

二十、旋挖成孔灌注桩按湿作业成孔考虑时,土方外运按泥浆和渣土分别计算,渣土性质应依据地质勘察报告或地质资料确定。(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件新增)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预制混凝土桩

1.打(压)预制混凝土方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以“m”计算;打(压)预制混凝土管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长(不包括桩尖)以“m”计算。

1.打(压)预制混凝土方桩工程量,按桩长(包括桩尖)以“m”计算;打(压)预制混凝土管桩工程量,按桩长(不包括桩尖)以“m”计算。 预制混凝土管桩采用一体化桩尖的,桩尖并入桩长计算。

(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件修改)

2.钢桩尖制作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不扣除孔眼(0.04m2内)、切边、切肢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3.预制混凝土接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接头数量以“个”计算。

4.预制混凝土管桩填芯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管内截面积以“m3”计算。

二、钢管桩

1.打(压)钢管桩工程量,按入土长度以“t”计算。

2.钢管桩接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3.钢管桩内切割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根”计算。

4.钢管桩精割盖帽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钢管桩管内取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6.钢管桩填芯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管内截面积以“m3”计算。

三、成孔混凝土灌注桩

1.沉管灌注混凝土桩、夯扩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3”计算。

2.灌注桩检测管工程量,按钢检测管质量以“t”计算,塑料管按长度以“m”计算。桩底(侧)后压浆工程量按设计注入水泥用量以“t”计算。如水泥用量差别大,允许换算。

3.钢护筒工程量,按钢护筒加工后的成品质量以“t”计算。

4.素砼桩(CFG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3”计算。

5.钻、冲孔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3”计算。

6.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3”计算。

7.钻孔桩、冲孔桩和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按入岩厚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3”计算。

8.钻孔(旋挖)桩和冲孔桩的灌注混凝土工程量,预算按设计图示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3”计算,结算按实调整。

四、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冲孔桩工程量以“m3”计算。

五、截(凿)桩头

1.桩头钢筋截断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根”计算。

2.机械切割预制桩头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凿桩头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按设计要求以“m3”计算。设计没有要求的,预算时其长度从桩头顶面标高计至桩承台底以上100mm,结算时按实调整。凿灌注桩、钻(冲)孔桩的工程量,按凿桩头长度乘桩设计截面面积再乘以系数1.20计算。

六、微型桩(树根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长以“m”计算。

七、微型桩钢管埋设工程量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另加0.5m计算。

八、打孔灌注砂桩、砂石桩工程量,按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3”计算。

九、圆木桩

1.圆木桩按林业主管部门原木材积表以“m3”计算。

2.打桩支架,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3.在沟槽(基坑)内打桩时,打桩机的临时支架,按沟槽(基坑)的实际上口面积以“m2”计算,沟槽(基坑)宽在3m以内,不得计算。

十、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 

十、桩

1.成孔灌注桩(沉管灌注桩除外)长度计算,除另有说明外,编制预算时,成孔长度按设计桩长加成孔施工时的原地面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的高度计算;结算时按照成桩记录成孔施工时的原地面标高与桩底标高高度计算。

2.灌注桩灌注混凝土成桩长度编制预算时,按设计桩长加设计要求的超灌高度计算;结算时按成桩记录的桩顶标高(设计桩顶标高加超灌高度)与桩底标高的高度计算。

3.预制桩编制预算时按设计桩长(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加设计要求的沉桩时原地面标高减送桩长度计算;结算时按沉桩记录的实际入土长度(不含送桩)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粤标定函[2024]27号文件修改)

十、桩
1.成孔灌注桩(沉管灌注桩除外)长度计算,除另有说明外,编制预算时,成孔长度按设计桩长加成孔施工时的原地面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的高度计算;结算时按桩施工记录由成孔施工时的原地面标高至桩底标高的高度计算。

 

2.灌注桩灌注混凝土成桩长度计算,编制预算时,按设计桩长加设计要求的超灌高度计算;结算时按桩施工记录由桩顶设计标高至桩底标高的高度加超灌高度计算。
 

3.预制桩长度计算,编制预算时,按设计桩长加施工时地面标高与设计桩顶标高差值的长度计算,如设计要求送桩的,须减送桩长度,送桩费用另行计算;结算时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粤标定函[2024]38号文件 修改)

十一、旋挖成孔灌注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时,土方外运包括渣土和泥浆,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以“m3”计算,泥浆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旋挖成孔灌注桩采用干作业成孔时,渣土外运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以“m3”计算。(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件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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